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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刑民责任划分-【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10:44:20 阅读: 来源:电源柜厂家

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或放贷资金的行为,在特定条件下部分或全部符合民事关系的构成要素和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时,民法和刑法都有相应的规定可适用,从而形成民间借贷的刑民责任交叉问题。在刑法涉及的非法集资的几种犯罪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以及因违法放贷与民间借贷存在交叉关系。

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分。民间借贷纠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非法吸收存款罪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和涉及的债权人的数量是判断民间借贷案当地社会影响的重要因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大的争议在对于其是否目的犯的不同观点上。笔者认为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民间借贷行为不能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现行规定不考虑个人或经济组织吸收资金是非法从事资本、货币经营或违法生产经营的目的,还是为解决自身发展需求,不考虑是否造成损害后果,存在打击扩大化倾向。

民间借贷的司法边缘及罪与非罪问题。首先要正确认定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如果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实施订立、变更和终止借贷行为时,在形式和内容上符合律规定,国家就应当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予以法律保护。其次明确民间借贷中的利息约定问题。目前民间借贷案件中存在的隐形利息,隐形高利问题,在借款关系中,不约定利息给付的,只支持借款的逾期利息,约定利息的,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4倍以下的都受法律的保护和支持,超过4倍的不一定是犯罪,但是不受法律的保护。

民间借贷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分。民间借贷与集资诈骗最大的区别在于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数否具有这样的主观故意可以通过行为人的外在行为来进行推定,即行为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达到骗取集资款的目的。此外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必须使用了诈骗的手段,如以虚假承诺高利回报做诱饵、编造暴利经营项目等方式,让潜在的投资者相信集资活动的盈利前景和因投资行为带来的盈利预期。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包括公众的财产权益和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这些特征都是民间借贷不具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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